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院新聞宣傳工作,維護學院新聞宣傳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內聚人心,外塑形象,為學院的改革發展穩定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教辦〔2006〕11號)》,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外國語職業學院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是指以山東外國語職業學院及其所屬單位名義,通過校內外有關媒體進行宣傳報道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 新聞宣傳工作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服從和服務于學院中心工作,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遵循客觀、準確、及時、實事求是的原則,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章 新聞宣傳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第四條 新聞宣傳工作由學院黨委統一領導,組織宣傳部歸口管理,相關部門配合具體實施。
第五條 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院的新聞宣傳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全院新聞宣傳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二)制定學院新聞宣傳工作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新聞宣傳工作的總體思路和基本目標任務。結合學院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研究、制定和規劃階段性新聞宣傳工作計劃;
(四)組織、管理突發、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溝通和媒體解釋工作;
(五)總結學院新聞宣傳工作,對新聞宣傳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條 組織宣傳部在學院黨委和宣傳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新聞宣傳工作的組織策劃、協調實施以及宣傳隊伍、輿論陣地等的建設與管理等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人,負責提出本部門新聞宣傳工作的思路和辦法,策劃并組織實施本部門新聞宣傳報道活動,負責審核本部門所發布的新聞和各類信息。
第八條 各部門要確定一名新聞宣傳通訊員,及時、定期向組織宣傳部報送本部門的新聞信息,完成組織宣傳部委托的宣傳報道和采訪任務。有條件的部門可自行錄音、攝像、攝影,及時采集報送新聞信息。
第九條 組織宣傳部和各部門要重視新聞宣傳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檔工作,涉及保密內容的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傳。
第三章 新聞宣傳工作的主要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新聞宣傳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宣傳報道;
(二)國家、省、市等各級領導參加學院有關會議、檢查指導工作等重要活動,以及有關重要批示的宣傳報道;
(三)出臺的重要政策、規章制度、重大措施的宣傳報道;
(四)改革發展中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
(五)改革發展中涌現出的先進個人和典型事例的宣傳報道;
(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重要觀點、文章的宣傳報道;
(七)其他有利于展示學院良好形象活動的宣傳報道和信息報送。
第十一條 新聞宣傳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報、廣播臺、電視臺、校園網絡、手機報和官方微博等校內媒體發布新聞信息;
(二)利用校內電子顯示屏、宣傳欄、櫥窗、橫幅、展板、畫冊等宣傳媒介進行宣傳;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記者見面會、情況通報會、媒體座談會等,對學院改革發展中的重大舉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進行宣傳;
(四)在國家、省、市級主要媒體開展學院的重大慶典、重大成果、典型經驗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專題宣傳;
(五)在學院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邀請媒體記者來校采訪;
(六)主動向新聞媒體傳送新聞稿件。
第十二條 社會新聞媒體的記者到學校進行采訪,由組織宣傳部統一接待、協調和安排。受訪部門及受訪人接到媒體采訪要求,應及時向組織宣傳部通報。受訪部門及個人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和保密要求。校內各部門主辦的重要活動,需要邀請新聞單位出席并做報道的,應于活動舉辦前兩天告知組織宣傳部,由組織宣傳部統一協調落實。
第四章 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學院設立新聞發言人,負責組織協調學院對外新聞發布工作并召集新聞發布會,代表學院對外發布新聞、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凡對學院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需及時對外宣傳的,可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由學院組織宣傳部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學院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進行新聞發布。
第十五條 新聞發布可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記者招待會、情況通報會、媒體座談會,邀請和接待媒體進行集體采訪、專訪、書面采訪,發布新聞通稿以及官方微博上發布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新聞發布會可以由學院新聞發言人召集,例行發布。也可由各部門提出,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后,由學院新聞發言人召集,相關各部門負責人參與發布。
第十七條 新聞發布應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確保新聞的真實性和權威性,不得違反國家和學院有關保密規定。重大敏感問題的發布須經學院主要領導審批確定。
第五章 新聞宣傳報道
第十八條 宣傳報道的申請。學院及各部門舉辦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需要邀請校內媒體(院報、廣播、電視臺)宣傳報道,舉辦部門應于舉辦活動或會議前一天在學院OA系統填寫《邀請媒體采訪申請表》,需要邀請校外媒體采訪報道,舉辦部門應于舉辦活動或會議前兩天填寫《邀請媒體采訪申請表》。
第十九條 新聞信息的報送。各部門負責舉辦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原則上由主辦部門通訊員撰寫新聞稿件,并及時將新聞稿件和新聞資料通過網絡或其他形式向組織宣傳部報送。
第二十條 新聞報道的審核。校內重大題材的新聞報道,由組織宣傳部部長審核后發布。各部門通訊員報送的新聞稿件和新聞資料,要求確保新聞報道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經本部門宣傳工作責任領導審定同意后報組織宣傳部審核后發布。各部門對外宣傳稿件,投稿前須報組織宣傳部審定。
第二十一條 校園網絡、校報、廣播、電視和對外宣傳新聞報道采用實名制。
第六章 突發、敏感事件的報道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突發、敏感事件的報道,要加強統一管理。突發、敏感事件的報道,由學院黨委統一領導,宣傳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組織宣傳部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突發、敏感事件的報道,應堅持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學院改革發展的原則。報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數字、重要情節,必須經有關部門核實,報學院黨委和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四條 突發、敏感事件發生后,事件相關責任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和新聞發言人通報信息,提供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危害、損失情況和初步處置意見。在突發、敏感事件期間,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和新聞發言人通報事件處理進展情況;任何部門和個人對突發、敏感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五條 突發、敏感事件的報道由組織宣傳部會同相關部門形成新聞通稿,經學院領導審定后及時向新聞媒體發布。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允許,對突發、敏感事件不得擅自發布消息。在突發、敏感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謊言、煽動群眾、擾亂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敏感事件所涉及到的相關責任部門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新聞信息。
第七章 新聞采訪
第二十七條 新聞記者來校采訪,由組織宣傳部負責接待,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安排采訪事宜。
第二十八條 對于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或社會高度關注的敏感問題,必須由組織宣傳部同意后方可接受新聞采訪。各部門、個人原則上不接受電話采訪。
第二十九條 被采訪人應自覺維護學院的形象和聲譽,及時、認真準備所需資料,準確、客觀介紹具體情況,不發表與采訪無關的言論。
第三十條 對不執行學院規定,擅自就突發、敏感事件接受采訪、向媒體報料、投稿的人員,導致新聞失實,影響學院聲譽的,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應承擔責任和后果。
第八章 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新聞宣傳工作納入對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年終考核,作為評選宣傳先進單位與先進個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鼓勵師生員工積極開展對外宣傳,對在市級以上媒體發表署名稿件的作者予以獎勵。不定期開展對優秀教職工通訊員和學生優秀編輯、優秀記者的評選表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組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